芈十四,红尘渡劫修炼手册,微信号芈十四(ID:mishisi) 前几天,一则新闻引爆了宗教界: 18 日上午,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发布仪式在北京广济寺中国佛教协会举行。据中国佛教协会清远法师介绍,2010 年中国佛教协会开始制发藏传佛教活佛证,这一查询系统正是依托活佛证登记信息开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提供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经政府批准的境内活佛的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活佛的姓名、法名、法号、出生年月、教派、活佛证号、所在寺庙和照片等 8 项信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去年 9 月中国佛教协会要求各地对活佛证登记信息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第一批公布了 870 位境内活佛信息,还有一些活佛信息在核查中。” 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在中国佛教协会网站、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和中国西藏网同时上线,用电脑和手机都可进行查询,无需注册,只要经过手机短息验证登陆后,便可以输入姓名、法号、身份证号、活佛证号、所在寺庙中的任一项信息进行查询。目前,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和木里县的活佛信息正在进行核对,将于近期公布。新转世的活佛信息也将及时收入数据库,实现每一位活佛都可查询。 藏传佛教虽然是一个很神秘的宗教,但朝阳区仁波切却是一个常被媒体津津乐道的名词。所以在这个查询系统出来后,许多媒体,包括国家党政宣传窗口、新闻门户和喜欢追热点的自媒体,都对这件事情做了报道和分析。 多数人认为,这个政策主要是用来打击利用宗教非法敛财的团体。其实呢,这只不过是一盘很大的棋里,比较显著的一步棋。而这盘棋,已经下了三十多年。 这件事的本质,属于我国宗教立法的一大进程。简单地溯源一下: 文革期间,所有的宗教场所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我国宗教界几乎是处在一个无政府管治的状态下。那么在 1978 年提出“依法治国”的初步理念之后,终于在 1982 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中央 19 号文件),阐明了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重新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几十年来,这个文件一直被视作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央 19 号文件还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要制定宗教法规,从而开启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思考和宗教立法的探索,影响非常深远。 那如果宗教要立法呢,第一个要明确的,就是党和政府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显然,这个 19 号文件适应不了在实然层面产生的诸多问题,比如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雕像、有的寺庙恢复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现象等等等等。 这个时候,学界、教界、政界都意识到,宗教管理出现了很多漏洞,必须要用制定严谨的法规来界定权利和义务,就大家坐在一起,开了很多很多的会,也吵了很多很多的架(这个很有趣,但以后有机会再说),拿广东省先做了个实验,最后在达成的一些共识的基础上,1991 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中央 6 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随后甘肃、新疆、上海响应中央,颁布了地方的宗教管理文件。 中央 6 号文件算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文件,总结了 19 号文件的许多漏洞,又为宗教立法指出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国务院下属的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局,开始集中精力起草单项的宗教行政法规。经过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宗教界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草案。1994 年,国务院以 144 号令、145 号令正式颁布了这两个行政法规。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颁布专门的宗教法规,从这之后,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在这两个单项行政法规的基础上,2004 年的时候,又颁布了最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简称《条例》),从 2005 年 3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条例》就是目前的宗教立法框架中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基本包含了所有宗教行政问题的处理原则,从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到宗教财产等等。 问题就出在这里。1994 年颁布的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 2004 年颁布的这个《条例》中的相关部分,起了点冲突。 1994 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办法,当时宗教活动场所在申请登记时,一方面要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另一方面也可以领取、填写法人登记表,申请成为法人。两份表格均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向宗教工作部门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若满足条件,可以申请成为法人,但登记为何种类型法人,办法并没有规定。部分省市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此取得法人资格,也有部分省市的宗教活动场所表示对此办法并不知情。2005 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参与其中的立法者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获准登记,可视为同时获得法人资格,在新条例中不必重申。因此《条例》中没有出现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相关的内容。但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这一点就被解读为“宗教活动场所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地方在新一轮的换证登记过程中取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自此,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变得不明确。 简单地说,就是宗教场所——这个承载了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物质载体,在法律层面上缺失了明确的统一的身份标志。而这个烂摊子,就留到了现在。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假庙假和尚、强拆教堂等对社会舆论影响比较大的事,产生的一大根源就是宗教场所没有“身份证”嘛。 俗话说的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我们这个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先从给宗教场所开始的。2014 年 4 月份的时候,国家宗教局发布这个《关于部分省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的文件,陆续发布了四个批次的公告,终于在 2015 年 12 月的时候,佛道教场所的基本信息公告宣告完成。根据国家宗教局的采访来看,在已公布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中,佛教 33652 处,包括汉传佛教 28083 处,南传佛教 1716 处,藏传佛教 3853 处;道教 8269 处。在公告、网上查询工作的基础上,宗教局还启动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悬挂标识牌的工作,目前已有 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这项工作,其他地方也在积极推进。 在这个网站(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上,能查询到全国已经登记的佛道教场所,按照计划的话,应该会推进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息登记和公开,以及悬挂标识牌。 紧接着对宗教场所的身份确认完成之后,下一步当然就是展开对教职人员的身份确认。“2015 年我国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工作全面展开,通过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颁发工作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教职人员证书颁发工作机制,积累了教职人员信息采集、核对、编码等证书颁发相关经验。2016 年,中国道教协会、天主教“一会一团”将完成道教、天主教教职人员颁发工作。” 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佛教协会等机构联手发布了:活佛查询系统。这只不过是新一轮的身份确认的一部分。 这些所有的步骤,就是为了重新从法律层面上来确认宗教场所、宗教团体、教职人员的合法性身份,令我比较欣喜和意外的是,这是一次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面要立体的、从实践到法规的总结路径,跟之前的先立法、再通过实践来检验可以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这也是我对这个话题如此感兴趣的原因,希望和大家一起关注系列问题:) 发自知乎专栏「羊村历代哲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