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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声誉比较差?

Discussion in '知乎日报'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16-07-10.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Staff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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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G] 费寒冬

    事实上,从保险学的原理和保险的根本性质上来考虑的话,主要是制度的问题。和什么人性,国情基本没关系。

    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以及制度造成的保险业信用不好,和其他方面无关。

    保险业在我国信用不好的原因如下:

    一,我国保险相关法律不完善

    二,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制度所导致



    一,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导致保险行业信用极差

    保险的核心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性质

    1)附合性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

    2)最大善意性合同(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

    3)诺成式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4)双务性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5)射幸性合同(aleatory contract)

    解释一下每个性质。

    1)附合性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合同,无权议定合同内容。在保险中,指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或者不投保,无权议定保险合同内容。

    2)最大善意性合同:合同中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等,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最大善意。

    3)诺成性合同:不需要实际的实物让渡即可成立的合同,和物权合同(real contract)相对。

    4)双务性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均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和片面义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相对。我国体现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和「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履行

    5)射幸性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获得合同利益只是概率获得,不是一定获得。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均和本问题有关。

    第一条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具有主动性,而且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和水平的缺乏,无法准确判断保险条款是否对自己不利,因此保险公司如果利用这条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会损害投保人利益。

    第二条和第四条需要一起阐述。

    我国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具有「告知义务」(保险法 第十六条),而保险公司具有「保险金支付义务」。

    由于我国法律只单方面规定了投保人的诚信义务,而没有规定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有利,导致我国实务操作中,大量出现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欺诈,误导等现象。

    国外一般对投保人规定有「告知义务」(obligation to disclose),并且对保险公司规定具有「信息提供义务」(obligation to information supplement),因此对双方是公平的。

    而我国只单方面对投保人做出规定,而未对保险人做出规定,因此损害了投保人利益。导致欺诈,误导现象严重,降低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信誉。

    二,保险代理人制度导致保险行业形象和信用极差

    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相结合的制度」(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而目前我国保险销售额中,最大份额由个人代理人渠道获得(根据《中国保险年鉴 2014》)

    我国个人代理人制度由 1992 年由 AIA 带入中国,之后迅速发展。而我国个人代理人行业存在严重的「Turn Over」现象(在我国无此词汇,只能使用英语)

    具体解释为:保险个人代理人人员流动性极大,很多从业人员只工作 2-3 年,新人加入和从业者退出均数量极大,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而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导致推销员在保险销售行为中存在大量的信息提供不足、误导、亲友销售以及欺诈行为。

    由于我国保险相关普及和教育落后,导致投保人相关知识不足,加上上述所说销售人员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导致我国保险行业信誉严重受损。

    这个现象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也存在,当时日本的保险行业也属于信用极差的行业。之后日本监管机构(金融庁)在 1976 年 -1978 年间实行了「募集体制の整备改善三力年计画」(销售体制的整备改善三年计划)

    具体为:

    1,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

    2,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做出严格的规定

    3,规范销售行为,打击不良销售行为

    在这之后日本的保险行业形象迅速提升,当前日本的保险行业信用极强,日本法律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店的「信息提供义务」要求非常严格,导致违法现象很少。

    另外日本对于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和知识技能培训非常严格,也使得低素质保险销售人员迅速消失,在日本保险销售行业的地位并没有当年那么低。

    另外日本的保险公司规模也普遍高于银行。(保险公司总量没有银行多,但是平均规模大于银行)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在 2008 年开始,颁布了《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之后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命令对保险销售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具体方式和日本差不多,均在于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保险公司对于其代理人的培训,以及规范不良行为。基本是模仿了三十年前日本的方式。

    目前有所改善,但是相关不良现象(例如欺诈,亲友销售,误导等)仍然未根除。但是比起早些年的乱象,已经有所好转。

    因此,根据上述所说。总结回答问题【为什么保险业 / 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声誉比较差?】

    1,我国法律不完善

    我国法律过于保护保险公司 / 保险人利益而忽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于保险公司 / 销售人员的不法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罚则,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2,我国保险销售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代理人制度走的是日本四十年前的老路,这个一般是发达国家都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因此随着制度完善,保险代理人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现象会慢慢改善。

    因此是由我国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和人性,国情什么的基本无关。

    只要法制健全,这些现象可以立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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