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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女子与修电脑男子发生关系 未婚生子诉之法院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4-06-07 发布。版面名称:新闻聚焦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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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评论

    匿名人士 | 2014-06-07 13:15:28

    卖艺不卖身,要做一个有气节的IT人

    支持:1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6-07 13:09:57

    只修电脑,绝不过夜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6-07 13:09:51

    这也叫科技新闻?就因为是修电脑的。。。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6-07 13:17:37

    真无聊,没新闻了也不能这样做啊。

    支持:0 | 反对:0

    匿名人士 | 2014-06-07 13:15:19

    学会修电脑的重要性

    支持:0 | 反对:0


    男子许某到女子赵某家里修电脑,却与赵某发生关系。赵某因此生育一子。孩子来北京读初中,需交择校费10500元,因母亲无力独自支付,孩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负担一半。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许某向孩子支付5185元教育费用。

    据介绍,赵某与许某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某在北京市妇产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赵某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去年8月,孩子将许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父亲承担其学校择校费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认为,他和赵某没有结婚、同居或恋爱,只是一次喝酒后,赵某让他到家里修电脑,两人发生性关系。两个月后,赵某突然找到许某,说孩子是自己的。

    许某劝阻赵某不要留孩子,但赵某表示要自己养孩子。

    许某称,2001年8月孩子刚出生,赵某便找到自己所在的部队,要求承担责任,这令自己结束了16年的部队生涯,“当初是赵某要生孩子,另外孩子是外地户口,不应在北京交高额借读费入学,也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赵某一直随母亲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读书没有不当,故许某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这不能成为抗辩的合理理由。为此,海淀法院判决许某付给孩子初一第一学期学费5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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