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商家挑选顾客是否涉嫌歧视? Serena Locke,UVa Law'2017 | BFSU SIRD'2013 | 专业好奇家 永远的理想主义者 我还是来讲讲美国。 在海外生活的人一定不会对这个标示陌生:“We reserve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我们保留拒绝为任何人服务的权利”);比如说很多比较正式的餐厅是有着装要求,要是人家要求男性必须穿西装外套或者女性不能穿牛仔裤,而你穿了,他是可以拒绝为你服务的。 那再比如我在美国租了一个两室一厅的公寓,我发一个广告,表示“寻找室友:只要亚洲小姑娘”,一个黑人大叔可以告我歧视吗?那一个很小的私人旅馆,有十个房间要出租,它发广告表示说“亚洲人最棒了,黑人勿扰”,看起来就是要悲剧的节奏。 那这两个的区别在哪儿呢?商家真的有拒绝为任何人服务的权利吗? 一、商家不可以因为什么原因歧视? 国内一个很普遍的误解是,在美国,谁都不可以歧视别人。比如说在美剧里,一个人要是说了“我就是讨厌黑人”之类的话,似乎下场都是惨惨的,分分钟被主角教会学做人。但是虽然美国社会文化上会对政治不正确的这些言论比较敏感,但如果仅从美国宪法上来看,因为有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个人和私人商家歧视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第五修正案只规定了联邦政府不准歧视,第十四修正案扩大了保护,但也只覆盖了州政府而已。 那既然宪法只限定了政府的行为而已,那为什么好像没怎么听说那个商家可以不给黑人服务,或者不给中国人服务呢?仅仅文化上的制约就那么有效吗?当然并不是。 《1964 年民权法案》禁止了公共服务的私人商家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血统而对他区别对待。公共服务包括了旅店、饭店、剧院、银行、健康俱乐部和商店,而包括教堂在内的大多数非营利性组织都被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美国残疾人法》则禁止了公共服务的私人商家对残疾人的歧视。因为这两个法律都是联邦法律,所以所有州都受到它们的制约。一些州则立法扩大了保护,规定商家也不准因为一个人的性取向而歧视。上文有人提到的关于 The Good Wife(《傲骨贤妻》)中商家拒绝为同性恋情侣提供服务的案例,其实是真实的案子。我在后文讲一讲。(这一集特别好看!) 二、商家可以因为什么原因区别对待? 那既然一个黑人会被联邦法律保护着,我作为一个餐厅的老板,是不是就永远都不能拒绝为他服务呢?其实并不是。即便一位顾客属于被保护的群体,商家也可以区别对待,拒绝为他服务,只要这种拒绝不是武断,也不仅仅只针对这个群体。 比如上文提到的着装要求,如果这个餐厅一直很持续地表示,你不穿西装外套就是不能进来,那么对一个黑人说,“对不起,我们不能为你服务,因为你穿着 T 恤和人字拖就来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这时候来了个白人,也穿着 T 恤和人字拖,而这个餐厅放了他进来,那就真的要分分钟学做人了。 三、歧视和区别对待的分界线在哪里? 在科罗拉多州,一个人的宗教自由是被保护的,州法也规定,商家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性取向歧视他。一家蛋糕店的老板拒绝为一对同性恋伴侣制作结婚蛋糕。老板认为,为同性恋制作蛋糕违反了他天主教的宗教信仰,所以这种区别对待是合法的;而这对情侣认为,老板因为他们的性取向歧视他们,歧视是不合法的。 站在蛋糕店老板的角度上,他被要求在蛋糕上写跟同性婚姻有关的内容,他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逼迫他赞成支持同性婚姻,违反了他的宗教信仰。在 The Good Wife 那一集里,Diana 提出一个论点,如果不是蛋糕店老板,而是婚礼策划人,那么他是不是也必须违反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为这对同性恋人策划他们的整个婚礼过程呢?她认为法律不可能是 impersonal(非个人)的,强迫一个深信自己会因为支持同性恋而下地狱的老板为同性情侣烤蛋糕太凶残了。 站在同性情侣的角度上,如果商家可以用“宗教自由”这个理由来拒绝为他们服务,那么“不可以因为一个人的性取向而对他歧视”这一法律条款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似乎没有了意义。而且,在这个案子中,这对情侣也并没有要求蛋糕店老板主动表达自己支持同性恋,或者要求他积极加入同性婚礼的过程中。老板卖的是产品,他们买的也是产品,而不是老板的政治宗教观点。 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判定老板歧视,支持了原告情侣的诉讼请求。老板现在正在上诉到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结果如何,值得期待。 歧视与区别对待的分界线在哪里?自由的尺度是什么?如何找到保护与不侵犯他人平衡?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谢谢! 查看知乎原文 商家挑选买家是否合理?哪怕这种客户选择涉及歧视? 姜源 之前在 商家可否基于个人信仰而拒绝服务某一些客人? - 姜源的回答 回答过类似的问题,稍微做了些改动: 原则商家可以挑选买家,因为理论上民事交易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订立合同,那么合同都无法订立,任何一方也不用承担责任。至于一方为什么不愿意订立合同,无论是因为价格谈不拢,宗教信仰,偏见喜好,还是单纯心情不好,法律是不加以区分的。 但是,上面这条原则是存在许多例外的。先举个几个例子,如果我去一家饭店,如果有空座位的,尽管饭店老板看我不爽(不管什么理由),饭店不能拒绝我就餐。如果我去商店买衣服,尽管店主看我不爽(不管什么理由),店主不能拒绝把货架上的衣服出售给我。如果我去找律师,如果律师看我这个人不爽(不管什么理由),律师是可以拒绝担任我的代理人的。上面几个例子为什么有差别,有很多不同的理论可以加以解释,我个人认为最直白一种理论是“商业惯例”。即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行业普遍公认的商业惯例,在饭店和商店的问题里,商业惯例认为饭店和商店是不能挑顾客的(除非是特定的饭店或者商店);但是在律师的问题里,商业惯例则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可以双向选择。至于商业惯例为什么会有这么强的效力,理论也有很多,我个人倾向的答案是因为在海量的日常交易过程中,不可能签订正式和详尽的交易文件,为了保证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大量是通过默示的商业惯例来规定的。 更多讨论,查看 知乎圆桌 · 偏见、歧视与不公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