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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同性婚姻第一案(孙文麟、胡明亮诉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4-16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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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从司法和权利的角度,聊聊「中国同性婚姻第一案」

    相关链接:「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宣判

    [​IMG] 姜源

    一、从司法制度的角度

    之前好几个答主已经提到了,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院的立案制度变更为立案登记制。过去公众乃至律师都抱怨法院立案难,许多案件连立案这一关都过不了,根本无法进入诉讼环节。因此在过去,有些敏感案件只要能够被立案,就会被解读为这些案件已经进入官方的视野(甚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也不是被官方因为各种原因直接无视了。但是这种认识完全不适用现在的情况,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的标准被大大降低,许多非常荒谬的诉讼也能够完成立案。无论立案登记制本身好坏,立案这件事无法体现法院的任何主观态度了。当然,现在还有一些律师和媒体利用当事人和公众的无知,在不少案件中故意模糊或者扭曲“立案”的法律含义,向当事人或者公众传达错误的讯息,这种行为最保守的说也是严重缺乏职业素养的。

    另外一个重要的话题是,公众对于中国法院的功能存在严重的误解。公众在新闻中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某某判决确立或者改变了美国的某一项法律、制度或者政策,但公众并不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功能和实践即使在三权分立国家中也是非常异常的,或者就我个人的观点是非常扭曲的。而在中国,无论是在纸面上还是在实践中,法院系统都不具有制定或者改变政策的功能。最高法院都不可能通过诉讼判决制定某一种政策,更不用说一审法院了。所以司法系统唯一能够做的就是适用《婚姻法》的现有规定。事实上,婚姻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非常审慎的进行研究和讨论的。指望法院系统真的做些什么,只能说是完全不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和政治运作规则。

    二、从争取权利的角度

    从争取权利,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角度,主张自身权益的人群在历史上确实做了大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动。这些行动可以争取公众舆论的关注,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舆论的同情和认可,甚至改变公众舆论的观点和立场。当然,这些主张权利的行动本身,有些是合法的、适当的;有些是非法的,甚至是直接损害其他人权益的。就我个人的观点,通过向法院起诉,争取媒体和舆论的关注是一种合理和值得尊重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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