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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看似不符合人之常情的法律条例?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5-11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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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热心群众有多厉害?能帮你把房子卖了哟


    知乎日报注:题图为朝阳公园。

    [​IMG] Icarus鬼,三流学院法科狗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没耐心看条文可以解释一下,收养关系成立之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这条还开始觉得很不解唉,俗话说血浓于水嘛,养子女和养父母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与生父母是自然血亲。怎么可能因为法律上的拟制而阻断自然上的关系呢?

    后来一想明白了,所谓养儿防老,收养人收养养子女也是为了防老所需,如果不在法律上切断与亲生父母的关系,那么养子女长大之后,又回去赡养亲生父母了,对于养父母养大个孩子却老无所依,对养子女来说要承担双份的赡养义务也十分不公平。

    收养断绝亲生这个制度从罗马时期就一脉相承下来的制度。乍看之下似乎违反人性,但实际上是最符合人性的。

    再补充一下中国古代制度吧,因为手头只有一本《唐律疏议》,所以只说唐朝,应该是很有代表性的吧。

    《唐律疏议卷第十二 户婚 凡一十四条》

    157. 养子捨去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翻译一下就是养子只有在养父母没儿子的情况下回到亲生父母家是受法律制裁和约束的,在养父母生子和亲生父母无子的情况下,养子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可以感受出西方和中国古代家庭观念的不同哈

    呼呼呼,好多人觉得很正常哈。那你们法治素养法治思维的比我要好的多哈,我当时还是抱着“你妈永远是你妈,你爸一辈子是你爸”这种朴素正义观的哈~

    另外还有我国的提存制度。

    所谓提存制度,是在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把债务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视为债务人履行完毕的一种法律制度。

    比如我和王大哥有一个借款合同,王大哥借我一百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五。借期一年。一年期满之后,我拿着一百三十五万打算还给王大哥的时候出现了以下状况:

    1、王大哥天天躲着我不收

    2、王大哥失踪了

    3、王大哥跪了或者疯了,也不知道他家人都是谁。

    在这三种情况下(包括不限于),我想还钱给王大哥,但是没办法唉。一百万握在我手里一天利息就快一千块了。这咋办啊,所以就可以找提存机关,把钱交给提存机关再告诉王大哥(或者家属)一声,就相当我债务履行完毕了,一共一百三十五万不用再添利息了。

    我国的提存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101 到 104 条。

    重点是合同法 104 条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重点是第二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后五年内没行使就消灭了。就是说,王大哥自我提存之日起五年,没去领取提存物,那么他就没权利取回来那一百三十五万了。

    问题来了,那这一百三十五万归谁了?

    答:归国家

    所以现实中提存这个制度使用的极少。

    因为我是债务人的话,王大哥失踪了,虽然一天一天的算利息,但是他很有可能不会问我要这笔钱了,或者来要也过了诉讼时效了。但是我去把这笔钱提存了的话,王大哥不来要了的话,这钱也给国家了。所以作为一个民法上的理性自然人(自私自利小市民),我很愿意把这笔钱留着,就算有风险,但是万一他没来要的话这一百万加利息不就都是我的了嘛~

    这个制度我觉得也非常不符合人性哈~

    相比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德国民法典 376 条),债务人也有一个取回权。如果债权人没来要钱,这笔钱我作为提存人也有权利把这笔钱拿回来的。目前这么立法还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体现哈,这笔钱怎么能让债务人拿呢?无主财产交国家啊~~所以现实里我国提存制度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哈~

    提存制度本身很好嘛,不和人情的是债权人不提取的话就归国家了。同理拾得遗失物六个月无人认领也是归国家。

    法理基础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基础获得利益却导致了他人受损。找不到受损失的人的情况下,以国家为受损人。不能让不当得利人获得利益。这个其实也是有道理的。

    还是看官自己判断哈~

    [​IMG] 逻格斯,忠于理想,面对现实。

    1、赠与合同在履行前可以撤销。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开始的时候觉得太不诚信了,但想象民法还是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2、小孩子买东西要大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反之,如果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于是一名 15 岁的少年提溜着钱包买了一个 iPhone 手机,拿回去玩了几天之后又被他把拧着耳朵过来退货,掌柜的您可真别不退,人家是有理有据的。

    3、表见代理

    如果一个人打着你的名号和别人签了合同,结果人家要你认账,你会不会觉得很冤?恩,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司法考试中典型的情况就是某人从公司离职后,拿着盖着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别人签,然而在实务中我还没有碰到过。

    确实是很危险的制度哟。

    4、诉讼时效

    上面有朋友说过了,略。

    当然诉讼时效也不是无解的。

    5、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究竟是“生则同寝,死则同穴”,还是“大难临头各自飞”?

    我们的法律相信婚姻是浪漫的。

    但我觉得实际上很多夫妻感情并没有那么好。

    6、跳脱的继承者们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关于“抚养关系”,最简单粗暴的一个标准就是:未满 18 周岁且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甲与乙结婚,甲知道乙系再婚并有一个 17 岁的孩子丙,乙表示丙跟乙的父母居住不跟他们一起生活,甲松了一口气。

    恭喜!

    甲多了一个便宜小孩以后来跟他的孩子分财产。

    等甲百年之后丙肯定会主张他是跟甲乙共同生活,而甲的子女基本上不可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丙其实是在乙的娘家生活,只好被分走一部分财产。

    这种事情我也是见得多了。

    7、公平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行为人:没错也要承担责任,我也是[哔——]了狗了。

    8、善意取得

    热心的群众不仅可以帮你签订合同,还能帮你把房子卖了哟!为了促进房地产的流通国家也操碎了心,并且该条法条的适用我已经看过不少。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9、农村房子不要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知道很多人高高兴兴地卖了买了所谓“小证房”(小产权房),以为自己捡了多大便宜似得。

    然而就算小产权房不是违章建筑,也是宅基地,一旦房屋涨价或者拆迁,最终原房主还是可以收回去的。参见北京“画家村案”。

    PS:上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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