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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我该怎样让商家乖乖的给我开?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5-12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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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现在找财务报销只能用增值税发票,可商家不给开怎么办?


    我们财务的同事告知我们 5 月 1 日之后,卷票一律不接受,只接受增值税发票,而且这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商家并不睬我……态度还很不好:“我们公司规定不给开”……

    我们财务又只有一句话:我们不接受卷票,你再去找他们开增值税发票吧。

    ……

    [​IMG] 云中流浪,真正的屌丝敢于直面扯淡的人生

    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存在一些误区。

    1:认为 5 月 1 日后,所有的行业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存在营业税发票了。

    2:认为 5 月 1 日后,营业税发票是没有的。

    那么到底营改增过渡阶段,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之间存在什么现状呢?先看文件吧。因为光看商家和会计的说辞,都是各自自己的认识,谁都不能说服谁,谁都有自己的道理。可是这个事情还是要看管家的说法,所以还不得不拿出文件出来。

    --- 我是上文件分割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 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 号 2016-05-03) 【截取片段,详情看具体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我的解读: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也就是之前有地税发票的,在 6 月 30 日之前可以继续使用,5 月 1 日后不能领用地税发票并开具地税发票。所以意思是 5 月 1 日存在以前未使用的地税发票,人家开具是可以的,只是不能 5 月 1 日还去地税领新的发票来开具。那么这是总局的规定,具体到地方怎么看呢?

    --- 我是上文件分割号 ---

    厦门 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告知书》

    四、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 2016 年 8 月 31 日。考虑到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过渡期间(5 月 1 日—8 月 31 日)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

    全面营改增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已使用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家为地税机关代垫的奖金也应同时办理兑付手续及领取。

    我的解读:总局规定是地税发票一律使用到 6 月 30 日,厦门规定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如果是厦门的商家,人家 5 月 1 日到 8 月 31 日,都可以开具之前领用了还没开具完的地税发票。这个是不违背规定的。这个是地方口径,虽然你说怎么违背总局的规定呢?你懂的,看看你地方的规定吧,具体按照你地方的规定执行。县官不如现管。哈哈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公 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您的生产经营有发票可用,请医疗服务行业、金融保险业使用地税发票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于 4 月 30 日前尽快到徐州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应的行业发票。

    我的解读:江苏的意思是地税发票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于 4 月 30 日前尽快到徐州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应的行业发票。意思是必须 4 月 30 日之前换成增值税发票,似乎意思是 5 月 1 日期必须全部开具国税发票。那么在江苏徐州就可能是 5 月 1 日只有国税发票,不存在地税发票了。因此如果是江苏徐州的商家也不能开具地税发票了。单单是从这个角度去解读分析,具体咨询当地政策。


    所以你的问题是,看看你们当地是如何规定的地税发票过度期间使用问题。通过国地税网址,通过电话咨询 12366,通过税局大厅咨询下。然后再看商家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听会计自己瞎分析一通,或者听商家瞎胡说。找到政策规定或者税局的咨询答复拿过去和商家说就可以了。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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