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持着对甲物品的搜查证结果却搜出来了乙物品,那么乙物品可以作为呈堂佐证么? 在美剧里看到过,如果警方是因为甲物品搜查的话即使后来又搜出来了乙物品,那么乙物品也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我不知道中国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希望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解答。 知乎用户,法师学徒 首先,赞同 楼上@吴如翔 的观点。从上述来自《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 版)》的搜查证上来看,面对被搜查对象来说有对搜查的对象(一般是人或单位)的书写,但是具体能搜到什么东西和要搜到什么东西是不会出现的。 其次,题主所说到的证据的种类里面的物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物证的效力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做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 dna 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 69、70、73 条从物证成为证据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来规定,只要满足了上述的积极条件和不构成上述的消极条件,这样的物证就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在 73 条中对于某些证据程序性的瑕疵是可以补正的,这样一来有瑕疵的证据只要经过补正就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不是所有瑕疵都可以补正,很多证据的瑕疵也是不可以补正的。因为题主主要问到的就是物证,而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所以未免累赘对于其他的证据类型就不一一列出了。对于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故不作出论述。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