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enForo 1.5.14 中文版——支持中文搜索!现已发布!查看详情
  2. Xenforo 爱好者讨论群:215909318 XenForo专区

男子遭抢劫后被赤裸绑树上冻死,这个案子该怎么判?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2-04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注册:
    2012-02-10
    帖子:
    487,766
    赞:
    47
    一个人被狗咬了,注射了假狂犬病疫苗,结果卖假疫苗的只判了五年,知乎众大神觉得判罚没有问题,说不能证明受害者死亡与假狂犬病疫苗有直接关系,那么这个案件呢?受害者死亡也和三个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关系吗?

    [​IMG]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首先,我国法律确实不完善,但这一结论的得出,并不是因为“你觉得”,也不是因为你举的这个例子。

    法律的结果是否符合你的期待与法律是否完善并无直接联系。

    其次,具体到你举的两个例子之间的区别:

    注射狂犬疫苗而死的人,死因是“被狗咬”,卖假药的人与这死因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而这个案件中,死因是“被冻死”,而这一死亡原因就是三个人把受害者脱光衣服绑在树上引起的。并不是你说的“受害者死亡也和三个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关系”


    本案的犯罪分析:

    1、不是抢劫致死,而是抢劫完成后的新罪

    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要忽略新闻报道的片面和不确定,以报道内容作为评价的事实依据。

    这个事件中,按报道内容,整个流程是很清晰的:

    拖进树林——打晕——拿钱——怕报警——捆绑 + 拔手机电池——死亡

    这个过程中,抢劫行为到”拿钱“为止就已经完成。之后为了防止报警而捆绑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是新的作案动机(防止报警)和与抢劫行为无关的新行为(捆绑不是为了抢钱),应构成另外一个新罪。

    如果把人打晕并拿钱之后就直接离开,人一直没醒而被冻死,则死亡结果是由抢劫行为引起,属于抢劫致死的一罪。

    2、评价杀人时的主观心态,要根据客观环境判断

    我看到有人提出这会不会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案件首先可以排除是意外致死,其次,这也不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主观心态就在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这三者之间进行评价。

    • 行为人对于“赤裸绑在树上可能会冻死”有充分的认知

    天气状况:

    [​IMG]

    事发时间大概是 22 时,当时的天气很可能是 0 度左右,而受害者是”全身赤裸“,显然,这种客观环境下,行为人基于生活常识,对于”赤裸绑在树上可能会冻死“应当有充分的认知

    这不会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的过失,因为即使行为人真的是因为作案当时紧张之类的情绪而未能预见,这一后果也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知识、阅历水平能够直接作出判断的,更何况“冻死”是缓慢的过程,他们有足够长的时间去认识到这一点,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证实他们真的是“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到这后果。

    无论如何,也许当时他们真的完全没想过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推定他们”明知“这一后果。

    • 行为人没做任何“有可能”挽救他生命的行为

    不确定之后会不会有新的情况,但从目前给出的条件,行为人在捆绑之后不仅没有做任何有可能使死者获救的事,反而还把手机电池拔了,让他失去通过手机求助的可能。

    在判断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时,有个很基本的标准,就是在确定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死亡结果很可能会发生之后,看行为人是否追求受害者获救的结果。

    如果追求,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不追求,那就是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这种“追求获救”,可以是行为人做了某件事情,也可以是当时的环境下行为人什么也不做也不会导致他死亡。获救的可能性越大,定性就越偏向过于自信的过失;死亡的可能性越大,定性就越偏向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而这个事件中,行为人把人打晕 + 捆绑 +0 度 + 拔手机电池=极大致死危险。这一客观条件下,行为人什么都不做会导致死者的获救可能性极低、死亡可能性极大,因此首选项就已经偏向于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在此前提下,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证明“我不希望他死”的举证责任:我为不希望他死做了什么,或者我认为当时的环境下他不会死。

    例如: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小树林外是人流量比较大的马路,死者清醒之后呼救几乎可以必然获救;手机和电池放在死者伸手能够接触到的地方,或者捆绑方式是死者明显可以自行挣脱的,或者当时的气温其实有 10 度以上一般人不会冻死,或者事后有通过匿名电话的方式告诉死者亲友他的位置,诸如此类可以提高获救可能、降低死亡可能的情况。

    而这些情况目前都不存在,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排除了。

    • 是否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杀人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死亡结果无所谓,后者追求死亡结果。所以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追求受害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追求,则是直接杀人故意;如果不追求,则是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这种“追求死亡”,可以是行为人做了某件事情,也可以是当时的环境下行为人什么也不做也会导致受害者几乎不可能获救。只要有那么一点确定可以期待的获救可能,定性就越偏向间接故意;当死亡的必然性达到一定程度,定性才能偏向直接杀人故意。

    例如:在抢劫之后特意把死者带到小树林深处明显不可能通过呼救、被人发现等方式获救的偏僻处;专门把衣物剥光,并用绳子绑牢,而不是为了拿衣服作为捆绑用;在被人问起死者下落时故意掩饰,拖延时间,等等。

    而这个事件中,这些情况也都不明确。

    目前的情况判断,行为人的态度介于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之间,如果证据不能确定是“追求死亡”的话,那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

    綜上,对行为人的主观评价,目前停留在间接故意上,而现场环境、天气状况、事后行为等情况都有可能使这一评价更接近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阅读原文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