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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翔校长夫妻发生了什么,妻子申请的「家庭保护令」又是什么?

Discussion in '知乎日报' started by 漂亮的石头, 2016-03-08.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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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翔校长妻子于 3 月 1 日申请的「家庭保护令」是什么,在反家暴过程里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IMG] Serena Locke,UVa Law'2017 | BFSU SIRD'2013 | 专业好奇家 永远的理想主义者

    一、蓝翔校长和他妻子之间发生了什么?

    根据新华网 3 月 1 日 反家暴法今实施 蓝翔校长妻申请保护令 一文,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妻子孔素英于《反家暴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天 3 月 1 日早上 10 点半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据孔素英说,从 1987 年和荣兰祥结婚以来,他屡屡打骂她,致使她每日都处于担心和恐惧之中,特别是 2007 年 5 月,荣兰祥用刀砍伤她,“背上三刀,胳臂上一刀,胳膊上缝了 10 针”。济南军区总医院的入院记录和病历印证了她当时曾受伤的说法——孔素英“左上臂 10 厘米的刀口,背部 3 处 5 厘米创伤”,医院以“刀刺伤”收治,孔素英因此住院 8 天。

    孔素英还说,她曾在学校被荣兰祥从楼梯退下,摔得髌骨骨裂;办喜事当天因为做饭手脚慢,被荣兰祥拽着头发打;怀孕的时候也挨过打。

    现在荣兰祥不予回应,而蓝翔校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则说,孔素英是“炒作”,蓝翔正在招生的高峰期,“有可能有些人眼红,有些人有想法。”

    二、 《反家暴法》可能可以怎么帮到孔素英?

    我在 如何看待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 Serena Locke 的回答 中说了我对《反家暴法》的一些想法,现在就孔素英一案来具体讲一讲。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孔素英在申请中请求法院禁止荣兰祥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她及其亲属。

    根据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

    孔素英在接受京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3 月 1 日下午她收到天桥区法院的答复说,已收到她的申请。到 3 月 6 日上午,已远超过新法中规定的 72 小时,但我还没有看到任何媒体跟进报道这一事件。虽然没有跟进报道,不一定说明天桥区法院还没有做出答复,也可能是双方庭下进行了和解,或者孔素英撤回了申请,但无论如何,作为新闻读者,我会希望看到相关的跟进报道。

    孔素英和荣兰祥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在 2014 年,就有多家媒体报道总结了他们之间的激烈矛盾,比如凤凰网的 蓝翔“撕逼”大战记:荣兰祥 VS 孔素英,和中国网的 孔素英举报蓝翔校长"七宗罪":群殴退学学生 包养多名情妇。但无论如何,家暴肯定是错误的,即便孔素英因为对荣兰祥因为经济纠纷和其他琐事有怨恨,只要家暴事实确实存在,以这种方式提请公众的注意也没有任何问题。

    三、孔素英一案中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行可能会有哪些问题

    在关注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以下几个可能存在的问题:

    1.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责任有多重?

    3 月 1 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根据《反家暴法》开出了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申请人谷女士提交了受伤时的照片、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法院“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为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且能否彼此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被申请人赵先生当庭承认了殴打妻子的事实。

    在孔素英一案中,她提交的证据和谷女士所提交的证据相似,但估计荣兰祥承认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如果孔素英提交的证据只有 2007 年 5 月的刀伤一项,那么可能存在一个问题:荣兰祥现在是否依然还有对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反家暴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中没有明确说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才能有一个大概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如果只有一份 8 年前的医疗报告,可能是不足以证明孔素英依然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

    在美国的 50 个州中,有关反家暴的法律中对于 Restraining Order(限制令,基本等同于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一般是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优势证据,即证据表明申请人提出的说法有超过 50%的可能性确实发生了)或者 discretion of the court(法院自由裁量)。但不管使用哪种举证责任,实践中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都比较轻,只要不要明显没有遭受家暴,法官一般都会给予颁发限制令。

    2. 在医疗体系中是否应当加入记录家暴情况和要求医生报告的要求?

    美国的许多州都有强制医生报告的法律,比如说加州法律就要求,如果医生有合理怀疑认为自己救治的病人遭受了家暴,就必须在 48 小时以内向当地警方报告。

    在我国国情下,要做到这一点恐怕现在还太为艰难。不过也许可以建议医生在病历中添加病人对于如何受伤的描述,以及如果可能,医生对于可能是家暴造成的医疗意见。也可以建议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及时就医,拍照记录,留存证据。

    3. 人身安全保护令颁发后可否在离婚诉讼中用来证明家暴确有发生,还是必须在离婚诉讼中重新证明?

    我觉得这一点可能取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责任轻重。如果和美国一样,法官一般尊从申请人说法,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比较容易,那么可能在离婚的诉讼中,手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效力可能就不是很大了。

    4. 如何保证法院在 72 小时或 24 小时内裁定?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能否保证其执行?

    我对于国内法院体系的运行机制不太了解,如果在孔素英一案中,天桥区法院没有依法在 72 小时内做出裁决,她会有什么样的申诉途径吗?

    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我感到疑惑。如果我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被申请人违反了其中条款,我是应当重新回到法院报告情况,要求法院执行吗?如果我拨打 110,给警察看了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警察可以执行吗?执行的权限有多大?他们会不会管?应当如何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我期待看到更多关于《反家暴法》适用和执行的消息。

    另外,关于家暴受害者为什么常常不离开施暴者,请看 家暴的受害者们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所在家庭? - Serena Locke 的回答

    欢迎关注我和 @Youlin Yuan 的专栏—— 在亚美利加做律师 - 知乎专栏,讨论关于美国法律、女性主义、政治哲学等问题

    [​IMG] 荷小爱,微信公众号lovematterschina

    这是个很令人沉重的话题,所以就全程(严肃脸

    首先来回答题主。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没有家庭暴力家庭保护令这个概念,媒体和公众所提及的这个家庭保护令实质就是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格来说,前者用语并不规范。

    人身安全保护令反映到反家暴法当中,主要是指该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蓝翔校长家暴离婚案件,媒体和公众所提及的家庭保护令主要是指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第(一)(二)项的内容。

    如果需要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拿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附上相关家暴证据材料,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就行。但你需要注意:
    1. 申请人一般为家暴受害人,但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 申请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3. 受理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受害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4. 申请条件: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时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施暴人)、有具体的请求(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当然附上重要的家暴证据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得到及时签发。

    既然说到反家暴法,那就顺便多科普下好了。家暴法出台,其实并不意味着遭到家暴时受暴者就有了保障,其实法律出台后,很多人还是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根据反家暴法规定,遭遇家暴,应该向以下部门求助:

    1. 向人民调解组织(比如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等)寻求调解;

    2. 向施暴者所在单位投诉反映寻求帮助;

    3. 向警方报案,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要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4. 向相关家庭暴力庇护所寻求庇护和临时生活帮助;

    5. 向妇联、反家暴机构求助,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6. 保留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7. 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可以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求助;

    8. 施暴者为监护人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受害者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求助也不能空口无凭,寻求帮助的时候要有证据。固证的方法有拨打 110 报警,请求警察及时制止暴力,申请伤情鉴定;求助妇联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村 / 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有相应的接待记录(如妇联登记表);到医院就诊,保留就诊记录;及时对案发现场及身体伤害部位录影录像;固定相关证人证言;保留施暴人承诺书;电子数据证据,如电话、短信、微博、微信、QQ 聊天记录等等。

    家暴其实有很多种,我之前也在知乎回答过:如何辨别亲密关系中的冷暴力,遭遇时应如何应对? - 荷小爱的回答

    但是在新的反家暴法中,只有以下几种暴力形式受到了保护:

    肢体暴力:又称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恐吓、经常性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同居者间的暴力:主要是指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

    同性恋伴侣间的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目前都不包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同性恋婚姻尚未合法化,所以同性恋伴侣间的暴力未包含在法律当中并不意外。性暴力也就是婚内强奸,原则上法院不做犯罪处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强奸罪论处,比如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已提起离婚,甚至案件已在诉讼程序之中,双方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受害者要不断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经济独立意识、自信心和自我认同感,另一方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解决财产纠纷。

    其实应对家暴关键还是要有对家暴、对亲密关系暴力的意识,同时也要有外部的支持。但是问题是,生活中有很多暴力很多人根本不会注意到,身边人也对暴力习以为常,以家事、家丑、私事为由不与帮助。

    这才是最可怕的。

    (文中关于法律部分的回答,受千千律所律师协助回答)

    关于新家暴法,部分内容来自本站图解:【图解】手把手教你如何在遭遇家暴时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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