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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宠物狗柯基走失后被环卫工当街剥皮事件?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4-12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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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宠物狗走失后被环卫工当街剥皮,从法律角度来说说这件事

    [​IMG] 匿名用户

    说说我个人不专业的看法。

    这个回答里我不讨论动物福利,仅讨论狗作为私有财产被侵犯的问题。也不讨论立法的合理性,仅讨论现行法律下此事件的性质。

    --

    关于流浪狗和走失狗的界定

    我们知道,无主物的归属遵循先占原则,而遗失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处理。但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在拾获某些物品时,难以界定它究竟是无主物还是遗失物。

    在这起案件中,将狗界定为无主物还是遗失物,对责任划定有着根本性影响,也是主要争议所在。

    而不幸的是,事实上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其原文都根本没有“无主物”这个概念,更不要说如何界定无主物和遗失物了。但是缺少这种区分是不现实的,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还是承认无主物和先占原则的存在。

    注意:以下的这些推理,如果你让我出具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依据,我是做不到的,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这些推理仅来自于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见解和司法经验。现实司法实践中会参考这种推理方法,在没有相关地方法规的前提下。(若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则常常只能按经验和常理处理。)

    一般来说,我们根据物品价值、发现场所、常理等来默认其属性。比如山上的野果、垃圾桶里的塑料瓶显然应默认为是无主物,而马路上的手机、钱包显然应默认为是遗失物。

    对于狗这种物品,我的看法是,应该根据狗的行为、整洁度等判断其是否有主。如果有一只狗好几个月四处乱窜,无人看管,看起来也脏兮兮的,不符合宠物狗应具有的特征。在做了类似这样的推定后,可以认定其为流浪狗。

    拾获人在进行占有行为前,应当对物品进行无主物推定,在物品具备无主物要件后才能进行占有。

    注意:以下推理基于原答案中的第一或第三种情况,即环卫工杀死狗这个假设,如果事实是第二种情况就没有做这些推理的必要了。

    在这起案件中,环卫工如果要进行对狗的占有,则他被期望通过观察狗是否具流浪狗特征、寻找狗主等措施验证狗为无主物。原答案里我之所以认为环卫工需要做出民事赔偿,是因为就已有消息来看案件中的狗作为宠物狗的特征比较明显,并且环卫工也没有先积极地寻找狗主。因此我认为环卫工在对狗进行无主推定方面是存在过失的。

    评论中有提到如果进行了无主推定仍错将遗失物当做无主物要怎么办。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无主推定的否定。

    如果拾获者进行了无主推定并占有了物品,但事后失主找来并证明物品确实不是无主物而是遗失物:1、如果占有物没有损坏,那么占有者需要将其返还失主;2、如果占有物已经毁坏,那么占有者不需要做出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狗表现出流浪狗的特征,比如乱窜几个小时没人管,看起来脏兮兮的,刨垃圾堆,环卫工试图寻找狗主又无果,那么就有理由将其推定为无主物。在这种情况下,环卫工不需要做出民事赔偿。

    ——原有答案——

    这个案件的过程现在众说纷纭,大致有以下三种:

    1、狗受伤,环卫工杀狗;

    2、狗死亡,环卫工收拾狗尸体;

    3、环卫工追狗,狗被撞,环卫工杀狗。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法律上环卫工是没有责任的。动物尸体默认是丢弃物,环卫工当然可以清理掉它。但不得不说,作为清洁环境的职业,当街干这种容易引起不适的事情,把肉往树上挂,是不是太没职业道德了?(也有说法称环卫工是将死狗带回住处剥皮的,那样的话就当我没说。)

    第一和第三种情况,其实是差不多的。常理上,狗并不能够默认为是遗弃物品,狗主也从未声明过放弃狗的所有权,因此狗不是无主物,而是遗失物。尤其是柯基这样较名贵的品种,不管受没受伤,都应该和掉在马路上的手机、钱包、戒指一样默认为是遗失物。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怎么看环卫工都无权占有这只狗。

    如果是第一或第三种情况,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真要打官司解决,环卫工必须做出民事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前提是狗主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自己对狗拥有所有权。)如果狗主坚持要寻求司法解决,那么按法制精神,法官不会因为环卫工家境困难就轻判。但回过头来从人情角度看,因为是民事案件,可以选择私了。如果狗主可怜环卫工放弃索要赔偿,那么她是高尚的。(不过现在的进展好像是环卫工已经把工作丢了。)

    如果事实是第三种情况,我们再另外假设这样的一些补充条件:

    1、狗表现出攻击性甚至已经开始攻击人,环卫工见义勇为为民除害;

    2、环卫工生怕这只在路上跑来跑去的狗攻击无辜群众,所以见义勇为为民除害。

    第一种假设,属于紧急避险,环卫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狗主必须为其监管不当负责。

    第二种假设,属于假想避险,这不会对环卫工后续行为的性质造成任何影响。

    至于狗主没有看好她的狗,是有过失的,但这还不足以为毁坏他人财物开脱,这是两个责任认定过程。狗主没有看好狗,违反了什么治安条例,是城管该管的问题;环卫工毁坏了狗主的狗,是民事纠纷。这都已经是两个案件了。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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