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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数罪并罚的刑期会低于各项刑期之和?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4-1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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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为什么在中国,同时犯好几种罪,判刑却比各项刑期之和要少?

    [​IMG]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简单回答你的问题:因为我国在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上,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而不是合并原则。

    不同的国家和法律对于“数罪”的理解也不同。

    比如我国,盗窃 5 次是一个盗窃罪;除非有漏罪或者新罪,否则不会出现两个盗窃罪的并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通常只出现于两个不同的罪名之间。

    而英美法系中,盗窃 5 次是 5 个盗窃罪,这就更频繁地使用数罪并罚制度。

    具体的并罚方法主要有这几种:

    1、吸收法。即重罪的刑罚吸收轻罪的刑罚,我国古代的传统刑事处罚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

    2、合并法。即把各个罪的刑加起来。

    有些国家是绝对的并刑法,如英美,简单相加后执行总数。

    有些国家是相对的并刑法,如法国,有上限的限制,超过上限即只执行上限。

    因为他们是英美法系,所以英、美、法这三个国家的做法都是一样的(这句话是反讽啊喂)

    3、限制加重法。即以最重刑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加重处刑。

    我国即是采取这一做法,在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量刑,并且不超过有期自由刑的最高限制。德国、台湾也是同样做法。

    还有的国家是以最重刑期的一定倍数为上限,并且不超过有期刑的上限,如日本。

    4、并列法。即同时存在多种方法(主要是 1-3 的方法),法官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是这种,在不同的刑罚之间选择不同的做法。比如我国,无期和死刑可以吸收更轻的刑罚,这是吸收法;财产刑直接相加后执行总额,这是合并法;有期徒刑之间的并罚则使用限制加重法。

    5、估算法。对数罪定罪后,不分别量刑,而是最后整体笼统地确定最终刑罚。

    我国建国后在没有刑法典前的那段时间就这样做过。

    上面这些,4 显然不是一种单独的并罚方法,而单纯就有期徒刑的并罚来说,1 和 5 已经脱离时代的刑法精神,也不适用。当前吵得厉害的,就是 2 和 3 哪种方法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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