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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治少了一寸:这也能打官司?!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4-20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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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三文治少了一寸也能打官司,还获赔了 525 万美金

    [​IMG] 王瑞恩,被Hogan Lovells合伙人评价为“可以上天的法律人”

    这个官司,说起来的时候不少人以为是段子,但的确真实存在:

    2012 年,有一名顾客在 Subway 餐厅点了一个三文治外卖,

    熟悉赛百味的朋友都知道,他们的招牌就是所谓的“一尺长”三文治,在美国叫“foot-long”,在国内叫“12 寸”,

    这位顾客在吃之前做了一件微小的事情:他掏出尺子量了一下。

    [​IMG]

    发现这尼玛不对啊,明明只有 11 英寸长,比一尺少了一英寸呢!

    作为美国人,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请律师,告他们虚假宣传!

    但是,就算官司打赢了,能有什么好处呢?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中涉及虚假宣传的,法院一般只允许赔偿实际损失,而不会轻易给出“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就算花了几千上万的律师费,再不上班不干别的折腾上一年半载,也只能让赛百味赔他一截一英寸三文治的价值。

    但是,他手里还有一张王牌:集团诉讼。

    简单来说,集团诉讼就是联合众多具有同类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原告(比如所有在赛百味吃到缺斤短两三文治的人),组成原告集团,向同一名被告提出相同的法律主张,如胜诉的话可以共享所得赔偿。其中的“带头大哥”叫做 named plaintiff,有权按照贡献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这个集团可以有多大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并没有给出上限,只要保证众多原告的主张具有“共同性”(Commonality), 且众多原告的诉求能被“带头大哥”所代表,那么这个集团要多大就能有多大,

    例如,在 2011 年的 Wal-Mart Store Inc. v. Dukes 一案中,超过 150 万名沃尔玛女性雇员组成集团起诉雇主,理由是公司中存在普遍的歧视女性现象; 在 1975 年 Eisen v. Carlisle & Jacquelin 一案中,六百万名投资者联合起诉一家证券公司,要求返还被多收的交易佣金。 这两个案子中,初审法院在剔除部分不具备起诉资格的原告后,原则都上允许了这样的集团划分。

    读者就要问了,怎么才能叫六百多万人一起来打官司啊?

    其实,这里的绝大部分原告,自始至终什么事情都不用干,只需要签个名说“我入伙”,就可以坐等官司打赢后收钱了,

    甚至有些特殊类型的集团诉讼不要求原告主动提出“入伙”,只要不反对,就视为加入了集团诉讼。

    我就曾经收到过两次加入集团诉讼的邀请,一次是起诉领英(Linkedin)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一次是起诉 Facebook 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头像用作商业宣传。

    [​IMG]

    这种玩法,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集团诉讼可以更好保护个人的权益,将个人消费者联合起来,在大公司面前获得对等的力量,

    试想一下,如果中移动或者联通无缘无故违反合同多收你一块钱话费,如果打赢了官司能拿回 这一块钱,你会起诉吗?

    而如果你能带领有同样遭遇的一亿人一起打官司,胜诉后作为有突出贡献的“带头大哥”收取 10% 的赔偿,其他的 90% 分给其他人,你会不会有动力请最好的律师团队去打官司?

    从中移动或者联通的角度,如果一名消费者跑过来说,你多收了我一块钱,会认真作出回应吗?

    如果是一亿名消费者每人问你要一块钱,带着如狼似虎的顶尖律师团队打到门前来呢?是不是想要认真检讨资费政策了。

    另一方面,集团诉讼也助长了“法律投机”,

    随着原告数量增多,胜诉以后能够获得的赔偿也水涨船高,

    例如,本文提到的“赛百味缺斤短两案”,就以赛百味同意赔偿 525 万美金告终,而“带头大哥”们的代理律师,可以按比例抽成作为报酬。(相关新闻:CEI Appeals Footlong Subway Settlement: Lawyers Got $520K, Most Plaintiffs ‘Got Nothing’

    这就导致有部分律师专门四处“找茬”,一有机会就试图拉着成千上万人四处“碴架”。而集团诉讼的资质审核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用于处理某些看上去吹毛求疵的诉讼,法官见到这类的案件只觉得头皮发麻。

    而树大招风的大公司,也更有可能被各种琐碎的官司缠身,不得不常备一支律师团队时刻备战。在美国,律师行业最赚钱的领域之一就是“反集团诉讼”,而大公司的法律费用,最终难免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更深层的影响是,集团诉讼有可能导致“越俎代庖“的后果,也就是原告莫名其妙“被代表”了,以至于在未来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无法亲自就同样的不法行为提出法律主张。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众多集团成员来说也是一个隐形的枷锁。

    集团诉讼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在法学领域一直是个经典辩题,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能以此团结众多“沉默的大多数”,对大公司“店大欺客”的行为做出一点限制的话,是值得提倡的。

    对了,至于那场赛百味的官司,被告除了答应作出赔偿以求之外,还承诺以后在每家分店都严格按照标准丈量三文治的长度。

    [​IMG]

    新闻链接:Measuring Sticks To Ensure Subway Footlongs Are 12 Inches After Class-Action « CBS Los Ange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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