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恩,那里那天不再听到在呼号的人 说一个冷门的: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在位于街道上的机动车上持有打开了的酒精饮料,属于犯罪行为。 此处,“酒精饮料”指的是酒精含量在 0.5% 以上的任何可饮用液体,藿香正气水,严格意义上也在此列; 持有酒精饮料的人不一定是司机,乘客持有打开的酒精饮料也属违法; 机动车不一定处于行驶状态,停在路边也算“处于街道上”; “打开”指的是去除了原包装的任何一部分,如果瓶中液体含量与标签上记载的量不符,也视为已被打开。例如,喝了几口的酒,拧好盖子放在车里,也属于持有打开了的酒精饮料。 在实务中,由于警察不可能逐一盘查车辆,而美国汽车拥有率又较高,很多时候警察可能会在餐厅和售酒商店到停车场之间的路上盘查,如果被认为试图携带打开了的酒类进入车辆中,也可能被认为“试图犯罪”,同样会被当场逮捕; 参照明尼苏达的"open bottle law",链接:169A.35 - 2015 Minnesota Statutes 为什么我会知道这条法律呢?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有次晚上想喝点小酒了,下着大雪不想去超市,心想旁边的墨西哥烤肉店也有卖酒的,去那里打包一瓶回来也行。 刚要了一瓶酒,服务员还没等我说话,砰,就给启开了。 “哎,没让你开呢!” “抱歉啊,本州法律规定,我们只能销售‘餐酒’,也就是必须在店内饮用。” “额……你没看到我溜走了,钱我放桌上了。” “那你要小心,门口是个停车场,明州法律禁止在机动车内持有开瓶了的酒精饮料,你可能会被警察逮捕” “我不开车” “警察不在乎,这种事你要给你的律师说” “那我拿餐巾纸把瓶口堵着” “不行的,明州法律规定,去除包装密封部分视为开瓶” “……” “我是 St. Thomas 法学院毕业的(明州一个比较小的法学院)” “听说......就业前景不太好?” “……” 我给他递了 20 美金,“谢谢你的法律建议”。 那位半年前告诉我这条法律的圣托马斯法学院毕业生,不知道你现在一切可好?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