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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黄金时代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6-22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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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这个以红灯区著称的城市,有着当年最好的证券市场

    [​IMG] zou johnny,cnspoon.com 财经媒体

    “阿姆斯特丹不是人们所以为的史上第一个证券市场。事实上,证券交易早在 14 世纪时便在威尼斯、弗洛伦萨、热那亚开展。但真正让阿姆斯特丹与众不同的是庞大的交易量,优良的流动性,公众的高关注度,以及交易的自由性。” ——布罗代尔

    (封图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流传至今的股票)

    160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由于其是股份制企业,故在阿姆斯特丹商业区出现了二手证券交易。二手证券交易在初始并非市场交易的主流,当时更普遍的是大宗商品交易(往往是从殖民地掠夺而来的商品)。随后,荷兰政府在给予东印度公司于亚洲地区从事贸易的垄断权力 21 年的情况下,公开招股。公开招股的效果十分让人满意,1143 名投资者认购了总值高达 370 万荷兰盾的股份,占公司股权的近 57%。在他们的股权认购协议上,允许他们将股份自由转让给第三方——条件是只需要两位东印度公司管理层高管的同意下,便可在东印度公司总部完成交割。清晰的股权转让细则,让投资者扫清了交易的各种犹豫,二手交易便开始活跃起来。

    (下图为当时的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交易情形)

    [​IMG]

    正如布罗代尔所言,证券交易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并非什么新鲜事。当时前往东方的贸易船只往往都是通过股权集资。真正让东印度公司与众不同的是,以往所有股权投资都是以一次航行作为集资标的,在返航后“公司”自然清盘解体,而股权投资者的收益往往都取决于该次航行的成败与否,以及所连带的商品利润总额;而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募集的资金则是永久性投资,因此其所能带来二级市场交易的需求就显然明显高于其他一次性航行所发行的股票了。

    此外,荷兰人早已对期货交易谙熟于胸。早在 16 世纪中叶,时属荷兰的安特卫普,就已开始进行粮食期货的交易。在 1607 年,当现货股票交易已经相当普遍的时候,这些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员又开始围绕东印度公司的股票进行期货交易。在一开始,许多交易员愿意支付每笔期货交易 1.2 荷兰盾的高额手续费,但当他们中的部分人开始进行私下间的买卖之后,这样的手续费显然是形同虚设了。而荷兰政府尽管有条文规定这种交易为非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荷兰人的金融创新可不止于此——股权质押、期权交易,甚至是卖空股票在当时也十分普遍。

    围绕做空的战争

    对于卖空股票,当时还有许多有趣的故事。公司的管理层自然是反对做空的主要力量,他们向荷兰共和国政府提出:“做空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无辜的散户是做空者的最大受害者“,”散户中多数是寡妇和孤儿“(企图唤醒政府内亲基督教传统力量的基本盘),”这些做空者的真正意图是破坏刚刚建立的伟大的荷兰共和国“等等。可以说上纲上线到了一种时至今日仍觉似曾相识的地步。但事实上他们内心真正恐慌的是空头的核心人物——艾萨克·勒马伊。勒马伊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最早的发起人之一,在其后第一轮认购股票中便拥有高达 8 万 5 千荷兰盾的股票。但在 1605 年他事实上被赶出管理层,表面原因是他并没有如实汇报自己船只的开支数据。从管理层的角度,勒马伊有诚信问题,因而被逐。勒马伊因此怀恨在心,便力图做空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报一箭之仇。

    (下图为勒马伊,参与过多次远东航程)

    [​IMG]

    在勒马伊的耸动下,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出现了波动。在 1609 年和 1610 年甚至下跌了近 20%。但”好景“不长,由于东印度公司在 1610 年下半年宣布股息计划——将 75%的投资成本分配给投资者,股票应声上涨。勒马伊的做空集团最后亏损近四万五千荷兰盾,勒马伊本人也逃离阿姆斯特丹。最后这场股战还是以多头的胜利告终。

    股息派发的趣事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当时的股息派发在今日看还是比较惊世骇俗的——不但公司将 75% 的投资成本还给了投资者。公司还给予一些投资者特别股息——用香料和豆蔻计价的股息发放。在 1610 年后,公司将以投资成本的 50% 用香料发放,后来又有 30% 用豆蔻发放。最终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投资者光是通过股息便收回了成本,并获益 62.5%。但许多投资者仍然提出了抗议,他们认为香料和豆蔻的市价远低于公司的预估,而他们实际的收益仅仅是 25%。这个原因也是颇为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远东的掠夺获得的香料,在荷兰市场出现供给的突然飙升,因此香料价格也一落千丈,而以此计价的股息只是参考了香料进口之前的价格,而忽视了这一市场波动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但当时让公司头疼的不仅是这些抗议者。有许多投资者并没有领取实物计价的股息。他们并不知道手头的香料应该如何处置而放弃了领取股息的权利。但当时并不存在领取现金股息或扩充股本的这一选项,因而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两种类型股票的交易——一种是领取了实物股息的,一种是没有领取的。这很容易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有效。最终公司决定还是用现金支付股息,以平息这一事端。而对早先获得实物股息的投资者,则用他们拥有近一年半的时间成本优势的借口而过渡过去。而因为当时股票的上涨,早期拿到实物股息的投资者也并无异议,因而顺利度过这场危机。

    (下图为斯丹的华尔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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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股东行动主义

    1611 年 8 月,随着东印度公司股票交易日益频繁,阿姆斯特丹政府觉得有必要开辟专门的场所进行股权交易。荷兰政府随即颁布法令规定证券二手交易必须在交易所进行,并且法定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早上 11 点至中午 12 点,或在夏天时候晚上 6 点至 7 点。将交易员集中在一个市场和一个非常短的时间的好处是交易的流动性大大改善,而后市政府更规定交易员不得于交易时间外进行场外交易。更是让当时的交易所大行其道。

    在 1622 年,东印度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出现了摩擦。一方面有人透露,东印度公司的收益远低于市场预期。而此外,有投资者认为东印度公司长期不公布自己的财务业绩,而这是因为荷兰共和国给予公司的特许权使得公司有权不对外透露其财务报表,因为其设计荷兰的国家安全。投资者聚集在公司门外,散播传单,力图使政府改变这一不透明的制度。最后,东印度公司妥协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委员会,向这个委员会披露其财务业绩。这可能是史上第一次股东行动,也是现代投资者关系部门创造的鼻祖。

    但股东行动并没有因此结束。不少股东提出,东印度公司的部分管理层在外私自交易股份(管理层在当时不能销售其拥有的股份),有股东认为这体现了管理层的不负责。而有人也认为,公司虚报业绩,导致其管理层能以较高的价格出让股权。荷兰政府对此十分头疼,因为其中有不少投资者还是对荷兰政治相当有影响力的贵族。最终荷兰政府要求东印度公司进一步扩大投资者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1)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计;2)有权提名一位董事局成员;3)可以搜查公司返航的船只。尽管如此,公司的管理层仍然牢牢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权,这些旨在改善投资者权力的改变并未奏效。

    葡籍犹太人的帝国

    葡籍犹太裔交易员在 1640 年葡萄牙重新获得独立后携带大量资金涌往当时欧洲的金融中心——阿姆斯特丹。正如古往今来的任何犹太人团体一样,这批交易员异常团结,几乎只在自己人之间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由于他们的出现,阿姆斯特丹市场的交易量更上一层楼,以至于 1662 年犹太团体提出将交易税减半的请求并最后被政府批准。更重要的是,由于交易量的突破,中间商开始大行其道,并起到了垄断市场信息的作用,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也是葡籍犹太人。他们彼此熟知,经常参加周末的礼拜, 因此买卖双方其实都对中间商高度信任,也产生了当时的第一代券商。

    由于行业从业人数的增多,行业公会也宣告成立。多数为犹太人团体建立的公会在创出伊始,便有着严密的组织和严格记录数据的传统。因此,荷兰股票交易的历史也能保存至今。其中最著名的几位犹太商人是雅克布·阿西亚斯和曼纽埃尔·乐维·杜阿特。他们两人之间的交易额居然能占到当时总交易额的一成以上。而公会成员间的期权交易,包括一些复杂的衍生品交易,都能通过公会的组织得以实现,也是奠定了现代金融交易的部分基础。

    (下图为东印度公司 17 世纪股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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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17 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成功完成对东方香料贸易的统治的大后方,阿姆斯特丹建立了至今令人叹息惊奇的股票交易市场。这其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他们不断修改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与部分东印度公司高层进行了博弈。尽管效果几何并不能怎么体现,但是从某种意义上奠定了现代股票市场交易结构、法律和基础设施建立的基础。而此后,伦敦取代阿姆斯特丹,某种程度上是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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