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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长沙一村民疑因强拆致活埋 20 多天后挖出尸体」?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07-0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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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标题:「遭强拆被活埋 20 天」,试着从法律上理解这件事

    相关链接:长沙失踪 21 天村民遗体现废墟,当地启动调查

    [​IMG] 徐斌,房产律师

    只谈法律,如果能理解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拆迁方,拆迁公司,拆除公司,业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些概念,就要方便很多。

    现在所有的拆迁项目基本都是政府主导,从立项审批到批准强制拆迁,都是政府一道道盖章实现的。

    拆迁方是政府委托的项目承载方,可以理解为拆迁中的“开发商”,拆迁之后的土地一般归拆迁方所有。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征收方(拆迁方)一般就是政府。

    拆迁主管部门,就是直接负责拆迁项目的机关,通常是住建委、房管局、国土局(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同)。

    拆迁公司,是由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的,主要职责就是宣传拆迁政策,和被拆迁业主谈补偿、签协议。

    拆除方,拆除方就是被拆迁方委托对房屋进行拆除的公司。

    [​IMG]

    业主一般是和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接,在北京一般会叫“拆迁办”,偶尔有业主会知道对方是拆迁公司,会把拆迁公司的员工叫拆迁员,小头目叫拆迁小组组长。这些人不是公务员,拆迁公司也是普通的民企,吃这碗饭而已。在上海拆迁公司都有好听的名字比如 xx 区第几征收事务所,上海人把事务所的员工叫做“动迁组”。

    本案,房子拆了,过了 20 天发现闹出人命了,有若干种情形:

    1、业主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依约撤离,由拆除公司入场实施房屋拆除工作,没有清场;

    2、业主没有签订协议,但是被下达了强拆通知,在强拆时未能撤离;

    3、业主没有签订协议,拆除公司搞错了拆迁房屋的位置(集体土地的房屋不容易识别)

    4、业主已经签订协议,但是又反悔,在强拆时不愿撤离。

    ……

    基于不同的情形,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也不同,有可能涉及全部三种官司:民事、刑事、行政。不仅政府、拆迁方、拆迁公司、拆除公司有可能承担责任,家属也有可能有一定的过错。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悲剧发生之后,不能一味指责拆迁方,而忽视了作为子女、家属对于老人的照顾和赡养义务。拆迁项目一般持续数年,牵涉经济利益重大,作为子女对老人住宅涉及房屋拆迁不知情,不作为,导致老人死亡,本身就有过错,如果是为了经济利益把自家父母放在房子里,那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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