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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对员工罚款,这合法吗?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10-12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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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是已被知乎认证的「机构帐号」,文末有对这位新朋友的介绍:)

    [​IMG]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同行严肃探讨,与善良知友友好互动。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罚款,要先搞清罚款是什么,故先以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1. 劳动者 A 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2. 劳动者 B 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 20% 工资赔偿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3. 劳动者 C 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4. 劳动者 D 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本质是“减发工资”而非罚款(注:减发的概念比较模糊,且规定该概念的法规年代久远,在部分地区已不再执行)。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根据本定义,“罚款”应当具备几个前提:

    1. 员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以及另一个隐藏的前提
    3. 经济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适当。例如: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打架者按情形处以 50-200 元罚款,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及送达公示程序;某员工 E 某打架后公司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以示惩戒。

    问:而企业到底有无罚款权?

    答:法律无统一的明文规定,而部分有具体规定的地区,观点并不统一。即使在我们江三角律所内部,不同律师也有不同观点

    有具体明文规定的地区观点却不同,例如: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有罚款权;而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罚款权。由于深圳是特区,在地方法规制定上有一定自主权,故出现同一省份内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至于律师观点的差异可能会给大家更多启发,例如:

    本所(上海总部)王黎丽律师认为,在一定限度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罚款),理由是:

    1. 罚款是企业管理权的体现;
    2. 《劳动合同法》并不否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法不禁止即自由
    3. 举重以明轻,企业有权制定“严重违纪”的标准,从而依此解雇严重违纪的员工,而罚款惩戒力度明显轻于解雇,故企业有权对违纪员工制定罚款条款;
    4. 国外立法,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但此种罚款权的行使应受到比例、数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

    本所(北京分所)刘宇翔律师认为,企业不可以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

    1. 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罚款”,劳动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在罚款这个事项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2. 罚款行为的对象“金钱”属于员工的财产权利,个人财产权利受到法律明确保护。企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害员工的财产权利,是会被认定为违法。
    3. 1982 年生效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6 号明确废止。自此,企业再无进行罚款的任何依据。

    对此,我们只分享观点、不乱下结论,请各位知友自行判断。



    补充:罚款作为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到底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还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一般来说,前者是私法领域(例如民法、商法)的原则;后者是公法领域(例如行政法)的原则。而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发展中不断公法化,成为公私法融合的一个领域,故适用何种原则确无定论。类似于“罚款”这种空白点在劳动法领域还有很多,对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律师的观点有异实在正常。知乎高手云集,我们仅将疑难问题的不同观点展示给各位对比参考,并无法保证每一位读者都得到确切的结论和收获。若您有其他观点,欢迎友好探讨:)

    精选留言 1:@孤独的行者:目前我国司法主流观点应该是不赞同企业有罚款权,却而代之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与企业管理还不发达,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进一步不平衡,加之劳动法律的不健全。这种不平衡还会进一步扩大。影响劳动力市场。因此,现阶段不赞同用人单位有罚款权。

    精选留言 2:@田木:虽然对是否有罚款权存在争议,但对于奖金的处置却相对统一。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奖金的处置上是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以灵活的奖金制度取代罚款制度更为多见。

    注:感谢本所王黎丽律师《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的合法性探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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