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书童,检察官,目前主要负责拆坟。。。 阅读原文 这个帖子看了确实是触目惊心,让人很难受。 看到这篇文章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寻人网”。 结果是没有相关诈骗的判决书。 这就很奇怪了,原文作者的逻辑我是认可的,有骗局,肯定就有被害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可能一个案例都没有吧? 为什么会没有类似案例判决呢? 仔细想想,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几个原因: 相关裁判文书没有上网。 没有类似案件。 裁判文书确实更新会延迟,而且有些判决书没有上传,所以类似案件并没有收录进裁判文书网。 但反过来想,如果类似案件大量出现的话,即使有部分没有收录进裁判文书网,也不至于没有或者很少。 所以,我倾向于更大的可能性是没有类似案件! 那么没有类似案件的原因,也有两种可能: 没有案发。 确实没有或者很少人被骗。 从题主链接那位大神的调查来看,应该不至于没有人或者很少人被骗,否则也撑不起这个百度关键词的付费啊! 那么问题就应该在于—— 没有案发! 没有案发的原因还是有两个: 没有被害人报案,导致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不认为该行为是诈骗,从而不立案。 虽然被拐孩子的父母都有一颗破碎的心,但不代表他们都有着破碎的智商啊。 遇到这种骗局,被骗一次两次可能,总不可能一直被骗没发现猫腻吧? 即使一对父母傻而不去报案,也不至于所有被拐儿童的父母都傻吧? 所以没有人报案的可能性我认为是没有的。(法律人要严谨,那就可能性极低吧!) 所以问题就应该卡在一个环节—— 公安机关的立案 即公安机关很可能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从而不予立案。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如果没有刑事立案,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被当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 立案的权力是公安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基本可以决定一个案子是不是刑事案件。 而大多数情况,这个权力一般都被分到各个派出所。 那么被寻人网骗的父母如果要告,公安机关的立案,就是他们面对的第一道坎。 还别说,这道坎还真不好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立案有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其实很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可以在3000元-10000元区间确定。 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严格的地区,诈骗10000元都是犯罪了。 而且这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被骗一万人,每个人一块钱加起来都可以。 寻人网诈骗作为骗子界为数不多的不要脸又要立贞节牌坊的小分支,业务能力水平不至于连一万元都骗不到,毕竟买关键词这种事情还是要有工作经费的。 所以问题就出在“是不是有犯罪事实”这个点上了。 还别说,这个问题细究起来,都可以写一篇论文了! 很多人想当然会以为“寻人网”这种行为是诈骗。其实不然!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行为的定义是: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包含了3个要件: 行为人必须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就是有骗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被骗)。 被害人给钱的行为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被骗才给钱)。 比如说,我知道你在骗我,但是我就是愿意给你钱,这种就不能算诈骗了,因为给钱和骗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寻亲网不容易被立案,应该是被卡在第一点,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确实啊,去寻人网签约,我一早就声明不一定找到的吧?这个你清楚吧?我可没有骗你! 按照约定,在各大门户各个公众号发布寻人消息,我也发了吧?没有骗你吧? 效果嘛,不好确实是不好,但不能因为效果不好就说我骗吧?人海茫茫,啥才叫有效果呢?虽然我寻人启事的阅读量只有个位数,但是说不定看的这几个人刚好就有线索呢? 以上这段话原话并不是我说的,而是一个派出所的民警解释给我听的,改一改用在这里也合适。 因为说来也巧,我也曾经碰到类似的事情! 之前有个朋友,家里有几块祖上留下来的几块银元,后来偶然从网上看到这种银元好像很值钱,就通过网上的电话找到这家所谓的能够办理拍卖银元的公司。 这家公司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们看过了,这个银元起码值四五十万元!但是我们不买,我们只能帮你去香港或者北京的拍卖会上去卖,我们只收委托手续费!不多,也就5%吧!我们相信,您这块银元品相这么好,一定能够卖出好价钱的,我们收您的手续费,当然也是希望卖的越高越好啦! 所以,您先交一部分定金吧? 然后朋友交了定金以后又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这是个骗局,因为这块银元只值几百块,根本不可能卖到几十万。 于是就以被诈骗为由去报案。叫我陪同。 派出所民警不予立案,理由就是上述几点: “人家收你的手续费,确实也帮你拿去拍卖会……” “卖不出去肯定是卖不出去,但卖不出去的风险人家也提示给你了,你也认可了啊……” “你说他骗你,骗你啥了?你们约定的内容他都做了呀。” 后来我怒了,我跟民警辩论,但是民警打死不松口,就是认定不是诈骗,搞得我也没有办法…… 我就让民警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行,你不立案可以,你给我个书面的说法吧! 也不行! 又争执了半天,依然无果…… 最后就仅仅拿了一份《报警回执》。 事实证明,跟骗子斗智比跟民警斗法容易多了…… 我就用这份《报警回执》,连恐带吓,居然把钱要回来了……(手动狗头脸) 这件事情告诉了我两个事实: 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真心不好拿啊…… 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解,在法律实践中应该是有争议的。 这里我为什么强调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让检察机关对此作出判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这是诈骗罪,应当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但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前提,就是要拿到这份《不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理论上应当给的,但是实际上,反正就我遇到的,有些是不想给的。 至于为什么不想给,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我相信不给的应该也只是部分,但是是大部分还是小部分,我也不知道…… 但是,即使公安机关给了《不立案通知书》,到了检察院,还是面临这个理论问题——这种算不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呢? 太专业的话就不说了,其实问题的核心只是一点—— 虚构概率,是不是虚构事实! 无论是寻人网诈骗、还是我遇到的拍卖诈骗,他们在客观行为上都没有虚构和隐瞒,他们利用的实际上是被害人对概率错误预计! 实际上被害人所期待的结果是低概率发生的事,但是行为人通过各种花言巧语,使被害人相信他们所期待的结果是相对高概率的事情,从而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不少司法实践或许认为这种概率上的欺骗不是诈骗罪! 但我个人认为,这种概率上的欺骗,也是诈骗罪!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