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iarty K,正常合作请私信,洗稿白嫖劝收手。 阅读原文 一起灭门案,三口之家全部遇害,男主人死在床上,被裹在被子里,女主人面部被一个袋子盖住,他们唯一的女儿同样是死在床上,脸上盖了一块毛巾。 乍一看,很多人估计这是凶手为了拖延时间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但该屋大门压根都没锁上(虚掩),表明凶手大概率没有此类需求。 案件破获后此案被确认为熟人作案,动机为财,凶手意在杀人取财,真正杀人之后他在屋内到处翻找财物,但是总感觉死掉的三个人一直在看着他,这让他有点“不好意思”、“不自在”,亦让他想起这家人其实平日里待他的种种好,于是他选择将受害人面部盖住,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这种莫名的、给他带来不安的愧疚感。 -------- 这种能够反映凶手愧疚情绪的行为在现场分析中被称为“内疚行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类犯罪人具有不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及尚未完全泯灭的道德是非观,内疚感是其犯罪冲动消退时正常情感的浮现,而犯罪行为其实是对他们道德、价值观念的巨大冲击,这种冲击与其认知产生剧烈冲突,会令其即不安又后悔,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机制,他们会做一些事情来缓冲这种心里冲突感,进而产生内疚行为,其本质为一种补偿性行为。 基于大量实际案件,内疚行为大致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隐藏性行为、祭奠行为、补救性行为 (1) “隐藏性行为”,这里的“隐藏”可以理解为“遮掩、掩盖”,就像文章开头提到的灭门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这类行为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调查思路,江苏曾经有一个类似案例,死者尸体(女性)在荒郊野外被人发现,几乎全身赤裸,但内裤却奇怪的摆放(盖)在其下体处,这多此一举的行为暴露了凶手的真实想法: ——他不忍心、不愿意让死者就这么一丝不挂的暴露在野外。 这说明他和死者应该多多少少有一些联系。 那么如果不忍心,为什么不帮她把衣服穿上呢?这不矛盾吗? 答案很简单,他需要死者保持这个状态。 裸尸永远是判断奸杀案最经典的现场,他是想伪造一个类似的现场。 通过进一步检查,死者死于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下体无受到侵犯的迹象,这佐证了其伪造现场的意图,侦查思路应该是倾向于确认死者身份,围绕其熟人进行调查。 破案后证实凶手是死者前男友,系想要和死者复合遭到拒绝,两人爆发冲突后凶手将受害人掐死,将其抛尸荒野,为了逃避追查将死者衣物脱去伪造成奸杀案现场,但临走之前对行为很后悔,对死者的愧疚之心和对死者尚存的怜悯之情让他做出了这样的隐藏性行为。 但是注意: ——并不是所有的隐藏性行为背后的心理都是内疚心理。 比如,杀人埋尸大多都是为了躲避侦查。 比如,一些入室杀人抢劫案,凶手杀人后会在家里到处乱翻寻找财物,过程中可能会把衣服什么的不小心扔到了死者脸上身上,这并不是刻意行为。 (2) “祭奠行为”,一般出现在一些风俗习惯色彩浓郁的地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比如: 某市区发生过一起杀人案,现场位于死者的租借屋内,死者仰躺在地,尸体周围被用粉笔划了一个圆,圆外有个苹果,上面有残留的香灰和未燃尽的香柄,还有纸灰、未燃尽的纸钱。 经过调查,当地习俗中苹果上插香是在“祭亲”,梨上插香是“祭野鬼”,所以警方认为凶手应该是死者的亲人,是杀人后愧疚后悔,这才通过祭奠的方式排解,破案后得到确证,凶手为死者的表舅。 这种祭奠行为除了能够体现凶手的内疚心理外,往往还能体现其迷信心理,方式不固定,多种多样,有刻意摆姿势的,也有撒纸钱烧香的,多种多样,现场往往充斥着一种莫名的诡异色彩。 (3) “补救性行为”,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犯罪人在杀人后感到非常害怕和后悔,想打急救电话又怕暴露自己的身份,于是慌忙的做一些具有补救意味的事情,常见的有为受害人包扎伤口、人工呼吸、心脏按压之类的。 2008 年河南的一起杀人案,死者在某山坡路边被人发现,死因为砖类击打头部导致的颅脑损伤,同时胸部肋骨有骨折痕迹。 警方判断,山坡路边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真正的第一案发现场为路南面更往里走的一片树林中,两地距离不到 200 米。 此案凶手在第二天即自首,他和死者是恋人关系,当天把女方约到树林的原因是她与另一男子相好一事被发现了,但女方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还有与自己分手的想法,于是犯罪人一气之下便捡了块板砖想“教训她一下”,没想到却下手过重,女方倒地身亡。 受害人倒地后,犯罪人意识到自己杀人了,杀的还是自己的女朋友,心怀愧疚的他便想要“把她救回来”,可悲的是,缺乏急救知识的他用极其粗鲁的手法进行了胸外心脏按摩(这就是那处特殊的、表面无损伤肋骨骨折的伤情来源),在发现女友没醒来迹象后,犯罪人希望其更快被人发现能有生还之机,于是只能将尸体拖到路边,自己迅速离开现场。 -------- 小结(一些结论) 1·犯罪现场确实会有一些行为痕迹可以反映凶手的内疚情绪,这些行为可以统称为“内疚行为”。 2·“内疚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在实际案件中的表现更是五花八门,本回答罗列出的仅只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千万不要局限于此。 3·遵循犯罪心理学独特的或然性特征,内疚行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凶手或许具有内疚情绪”,但并不是一定,反之凶手的确对死者有内疚情绪,也可能什么都不做就跑了,并没有留下所谓的“内疚行为”,因此两者没有绝对性的联系和必然推导性,只存在可能相关性,结论的形成需要更多现场调查依据。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