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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六周禁止堕胎」的法案,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6-12-0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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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亥俄州立法机构在 2016 年 12 月初通过了一条被称为《心跳法案》的新法案,现在只需俄亥俄州州长签字即可生效。该法案规定在第一次可探测到胎儿心跳后就禁止堕胎,这个时间点一般是在受孕后 6 周左右,且在该法案的规定下,即便女性是因为强奸和乱伦受孕,在怀孕 6 周后,也不能进行堕胎。

    [​IMG] 骆伟倩,UVa Law'2017 | BFSU SIRD'2013 | 专业好奇家 永远的理想主义者

    主要回答对于法律产生的影响。

    从 1973 年 Roe v. Wade 确立的女性堕胎权开始,拥有堕胎权是女性自主权利一部分已是美国社会的共识,此后几十年间的争执也大多基于“女性应当拥有何种程度的堕胎权”上。即便在臭名昭著的、严重限制了 Roe v. Wade 判决的 Casey 案中,判决书中也明确提出:“女性能否平等参与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取决于她们能否控制自己的生育决定...... 一旦女性基本堕胎权受到质疑,女性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便危在旦夕。”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怀孕这一必须由女性完成的生理过程是现今社会中大多数性别歧视的根源。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就业歧视,而“因为只有女性可以生孩子,所以养育孩子也是女性天职”的想法更是让这种歧视雪上加霜。在避孕技术还未普及,以及在因宗教等原因不被允许进行避孕的团体社会中,女性根本无法发挥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潜能,想要追求任何在家庭生活以外的事业,更是天方夜谭。

    即便在避孕技术已基本成熟的今天,谁也无法确保自己不意外怀孕,对于底层女性来说,更是如此。先不说因为强奸怀孕(俄亥俄州的该法案中同样禁止因为被强奸而怀孕的堕胎),避孕套的避孕概率大约只有 97%,而最有效的长效避孕药也有 1%的可能失效,紧急避孕药不仅绝对不能长期使用,且是否有效也值得怀疑。任何有性生活的女性都知道,即便一直在使用避孕措施,如果经期晚了几天,也会开始在心中惴惴不安地怀疑自己是不是怀孕了。在开始性生活之后,如果还没有做好生育的准备,进行避孕是每个人的职责。但是,在意外怀孕之后,女性应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在某个时间点之前进行堕胎。在不合时宜的时候生育孩子,不仅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也将彻底剥夺女性自由决定人生轨迹的权利。由政府来告诉女性:“不准堕胎”,是父权体制下和宗教语境中赤裸裸的对于女性身体的控制,这是在告诉女性,“你没有掌握自己身体的权力,政府才有这个权力”。

    哲学教授 Mary Ann Warren 在 1989 年就提出:“一副皮囊中只应存在一个人”;法学教授 Robin West 在 1998 年进一步论证:在认为胎儿也是人类的想法下,“女性并不是人类”,因为“每个人都与另一个不同”是基本共识。这种认为怀孕女性的身体里有两个人类且胎儿权利超过女性权利的想法,只能说明,胎儿是人,而女性不是。

    “人何时成为人”这个问题从未有过定论,不论是在科学界、哲学界还是法律界。但在胎儿可以脱离母体独立生活(viable)之前(大约受孕 26 周左右)认为它是独立的人类,我认为是可笑的——如果一个“人”需要借由另一个人的身体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我们如何能说它也是独立的人类?我个人认为,在胎儿 viable 之前,政府不应对堕胎进行限制。

    而且退一万步说,即便我们承认胎儿在有心跳之后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人类(我完全不同意,且认为这种看法非常荒谬。第一次探测到心跳是受孕六周左右,这时候大多数女性根本还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胎儿不比黄豆大多少,而且没有任何脱离母体存在的可能性),ta 的权利是否就要大于女性掌握自己身体和命运的权利?

    1971 年在一篇至今受到广泛讨论的著名论文中,哲学家 Judith Jarvis Thomas 提出即便我们认为胎儿是人类,女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应拥有堕胎权利。Thomas 在文中让读者考虑以下场景:

    “你在某一天醒来,发现自己被医学仪器跟一位昏迷小提琴家连接在了一起。他是位非常著名的小提琴家,因为肾损坏而陷入了深深的昏迷。于是小提琴爱好者协会的人偷偷把你绑架来,用医学仪器把你和小提琴家的肾脏连接在了一起,这样就可以用你的肾脏为他续命。你是这个世界上肾脏唯一与他匹配的人,如果你一旦拔除这个仪器,小提琴家就会死亡。而如果你可以忍受九个月,他就会痊愈。如果医生现在告诉你:‘我们很抱歉小提琴爱好者们对这样对你,但是你看,他已经和你连接在了一起,如果你现在解除连接,他就会死。不如你就忍受九个月?’”

    Thomas 认为,如果你愿意忍受,这当然说明你是个很好的人。但是,你是否有道德义务必须忍受?

    在 1992 年的 Casey 案中,最高法院在重申 Roe v. Wade 案中确立的堕胎权的核心内容外,允许政府在不给女性造成“过度负担”(undue burden)的情况下限制堕胎。这一判决在之后二十多年间严重限制了女性的堕胎权,许多州政府在保守势力的推动下通过了各种各样的法案限制女性堕胎权,比如说:

    1、“Personhood”法案:截至 2016 年,美国有两个州,密苏里和堪萨斯,在法律中规定胎儿也是人类。这一法案有着深远的法律含义,如果胎儿是人类,因为堕胎无疑于谋杀。仅在 2015 年一年,就有十二个州试图通过相似法案,但全部没有通过。

    2、Feticide 法案(谋杀胎儿法案):把胎儿看作是人类,伤害孕妇导致胎儿死亡认为是谋杀胎儿。虽然在这些法案中,堕胎被认为是例外,但这类法案的最终目的无疑也是极大限制堕胎。

    3、胎儿疼痛法案(fetal pain law):虽然现在没有任何科学研究可以明确指出胎儿何时可以感到疼痛,但依然有州政府通过法案规定,在 20 周之后进行堕胎就需要对胎儿进行麻醉。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堕胎价格——导致底层女性无法负担——而且麻醉对于女性身体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会忽略不计。

    4、超声波法案(Ultrasound law):要求堕胎医生必须在堕胎前给女性看胎儿的超声波图像,给她们听胎儿的心跳。第四上诉巡回法院已在 2014 年判定南卡的超声波法案违反第一修正案,构成“强制演讲”,但第五上诉巡回法院则持不同观点。这一不同意见在到达 Trump 上台后的保守最高法院将会有何种结果,我持悲观态度。

    5、禁止部分分娩堕胎术法案(anti partial birth abortion): 2007 年最高法院在 Carhart 案中判定该法案没有违宪。肯尼迪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判决书中说:“尽管我们没有找到可靠数据,但无可置疑的是,总有一些女性会因堕胎而感到后悔,这有可能会导致抑郁和自信心丧失。”似乎,在他看来,女性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也无法承担自己可能的错误决定的后果,她们不过是“可怜的、需要保护的小妇人”。

    这一次俄亥俄州通过的心跳法案,在实际上,基本就是在俄亥俄州直接禁止堕胎。俄亥俄州的整个州之有 26 个可以进行堕胎的诊所——这是什么概念?俄亥俄州 91%的县都没有堕胎诊所,任何在这个 91%的县中的女性想要堕胎只能去其他县。算上检查时间、安排手术时间、医生善意劝说你时间 / 恶意推迟时间,有多少人能够真的在受孕六周之后就得到堕胎处理?微乎其微。结果是什么?要么找黑诊所进行堕胎——对女性身体造成巨大伤害;要么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时候,或是恶劣的生活环境中生下这个孩子——让母亲的人生发生巨变,孩子一生受苦。

    这一法案完全与 Roe v. Wade 之后四十年间的司法决定相悖,我认为它在最高法院被质疑后一定会被推翻。但是,这也是 Roe 案之后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州政府这样明目张胆地禁止堕胎。在法律上,这一定会鼓励更多保守州政府进一步限制女性堕胎权利。而且,在州政府把限制堕胎推到了这样一个极端的境地,之后稍显“温和”的限制堕胎法令,是否也就显得没有那么可怕了?我认为,俄亥俄州政府明确知道这一法案不可能被维持,但是这是他们在试探,在这一个由 Trump 领导的新政府中,美国社会和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借用一句金斯伯格大法官的话,“我担心,美国已经驶入了无比危险的境地。”

    我一直以为,女性应当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我很担心这一法案,和未来许多将可能发生的法案,对于女性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

    Trump 上台之后,一旦任命大法官填补了 Scalia 的空缺,最高法院无疑会向着保守右翼倾斜。高龄的 Ginsburg(83 岁)和 Breyer(78 岁)均是自由派,如果他们在未来四到八年中退休,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民权运动斗争结果,很有可能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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