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5 岁小孩按 18 层按钮后将 2 岁女童关电梯,女童坠楼身亡 TEDCJK,法律 两个点: 1、我并不否认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2、但我也劝大家不要为导致小女孩死亡的两位小孩过度开脱了。 这个案子里,物业公司有责任,死去小女孩的父母有责任,可如果没有将小女孩放入顶层的两位小孩,悲剧本不会发生。 顶层当然不能直接等同于修罗场,将人带到顶层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谋杀,但是无论如何,将一位年仅两岁的女孩放入高达十八楼的顶层还是过于危险了,对于其后的死亡结果,其责任是难辞其咎的。 很多答主认为小孩子无知无识,所以不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这当然没错;可是和刑事原则不同,民事上的责任未必要本人来承担,小孩子不用负责,不代表他们的父母不用负责。 目前为止的很多答案就是犯了过度极端的问题:要么是完全无视小孩认识能力有限的事实,强行扣一个杀人犯的帽子;要么是完全无视小孩行为对女孩死亡重要推动的事实,一味地只批判死者家属和物业;这在法律层面上,都是错误的。 我劝大家不要为两位小孩过度开脱,不是要否认小孩子无知无识,更不是要求追究小孩莫须有的刑事责任;而是要求大家正视两位小孩在此事中扮演的角色,更准确地说,要求大家注意两位小孩家长实际上也有一份赔偿责任。 无知的小孩犯下了无知的过错,无知却不能作为其父母的挡箭牌,这个责任需要由其父母来担。孩子的父母本应当约束孩子不要前往危险地带更不要把他人置于危险地带。 《侵权责任法》32 条明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很多答主,过于片面地强调了两位小孩的无辜,虽然我可以理解是对微博极端风气的一种反击,但未免走入了另一种极端。 熊孩子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大家无法正确的理解“小孩子无知无责任”的具体含义,法律上这句话还有后半句,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太多人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放过了真正应当赔偿的熊父母,既让受害者求告无门,又让应该被惩罚的父母逍遥法外,变相放纵了“熊孩子(父母)”现象的泛滥。 死者家属放任两岁大的女儿随意玩耍固然失职;难道另两位孩子的父母放任五岁大和九岁大的孩子随意玩耍就不失职吗? 为了批判一对失职的父母而放纵另外两对;为了避免对孩子苛责用力过猛,从而放过了失职的监护人,这正是类似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源。 熊孩子问题的确不该怪熊孩子,但是我们绝不能放过熊孩子,因为我们要顺着熊孩子挖出真正应该被惩罚的疏于管教的父母,这才是解决之道! 在这起案例中,物业应当担责、死者父母、两位小孩父母也应当担责;考虑到一位生命的逝去,无论是情感上的重创还是经济上的赔偿,对于各方来说,都是一场难以承受但又必须咽下苦果的无妄之灾。 放任两岁孩子玩耍恰好被小孩恶作剧;恶作剧的内容恰好是被放到高层;恶作剧的“主犯”恰好是无法控制事态的孩子;高层护栏恰好损坏。 对本案来说,悲剧来源于无数巧合的叠加,但是放眼到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育儿知识宣传的匮乏和法律调整手段的缺失使得类似悲剧的出现基本成为必然。 矛盾的心理是,中国的改革和社观念的更新总是需要一个又一个极端案例的推动,甚至事件越悲惨、越是触目惊心,才越能激起底层的共鸣,吸引顶层的目光;然而,即使有最终的改进作为成果,这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依旧太沉重,太忧伤。 但是至少,面对已经发生的血淋淋的悲剧,我们应该让另一对失职的父母也站上被告席。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