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enForo 1.5.14 中文版——支持中文搜索!现已发布!查看详情
  2. Xenforo 爱好者讨论群:215909318 XenForo专区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够作为可靠证据采信吗?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7-08-2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注册:
    2012-02-10
    帖子:
    485,124
    赞:
    46
    日报标题:要是一个儿童说出了被性侵的「过程」,我们该相信他吗?

    [​IMG] 范平雨,香港注册社工/儿童游戏治疗/幼儿教育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儿童的性侵描述是可以作为证词的,关键是是否可信。所以我想说说在为此类儿童录口供时的具体做法,以香港为例。

    儿童对这种创伤性体验的描述,可能会有各种因素导致它失真。除了其他知友所说的种种心理因素,还有很多社会因素会影响儿童的描述。因为性侵儿童案件的施害者很多是儿童的熟人甚至家人,施害者往往会对儿童进行哄骗、诱惑甚至威胁,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令儿童对性侵的性质产生困惑,儿童也有可能出于对施害者的感情,或被威胁的恐惧而不敢说出实情。儿童的描述既有可能夸大或错误,也有可能为施害者掩饰而隐瞒,所以不一定能作为可靠证据采信。

    香港对被性侵害的儿童录口供的方式,可以说是在考虑儿童的权利、感受和心理状况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口供的可靠性的很好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

    在处理此类个案时,为了搜集证据,以及避免有关儿童向不同人士重复指控细节而对其造成更大的创伤,香港警方及社会福利署会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联手调查。调查中最高原则是“保护儿童”,也就是说,儿童的利益高于抓罪犯、父母的权利等。调查过程中尽量减少儿童描述经历的次数,最理想的情况是只描述一次,因此如无必要,通常只在为录口供而做的面谈时询问儿童。

    1.初步商讨及制定策略

    调查组要在接案后 24 小时内召开制定策略会议,与负责部门的社工及其它有关专业人士(医生、心理学家、老师等)制定联合调查计划:在保证儿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调查范围,决定是否要与儿童面谈及最恰当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儿童与疑犯同住,一般会安排疑犯或儿童离家,除了避免后续伤害,也是为了避免疑犯影响儿童的证词。

    2. 调查会面

    通常应尽快安排会面,为了尽量减轻儿童所承受的压力,降低儿童忘记相关细节或受他人影响的可能性。会面前应考虑儿童的身心状况、儿童对面谈人员的了解及信任、根据儿童的年龄准备合适的语言等。

    香港法律规定,就性及暴力罪行与儿童证人会面的录影记录可作为证据。录影会面必须在特别为顾及儿童感受而设计的家居录影室内进行,只有在证人无法前往家居录影室时才可在医院内等合适的地点录影。

    录影时只应由受过联合调查及录影会面训练的警务人员、社署社工及心理学家与儿童会面,会面人员应懂得有效与儿童沟通,包括儿童受困扰时的沟通。会面时如儿童拒绝说话,调查组可决定暂停调查,并在有需要时转介儿童接受临床心理学家评估和治疗。

    3. 审讯前准备及治疗

    在录影会面后到法庭审讯之前,调查组会继续与儿童及其家庭保持联络,让他们知道调查进展,同时帮助儿童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比如去法庭参观、熟悉法庭的环境、审讯的程序等。如经评估儿童的身心状况及意愿后认为不适宜出庭作证,可用视频直播等形式出庭,同时也接纳符合审讯程序的影像记录作为主问证据。

    完成录影面谈后,社署会为受害人安排适当的心理辅导及治疗。在审讯前,心理辅导及治疗时应避免提及调查面谈的详情、性侵事件的细节,不可使用任何资料暗示或假设发生过性侵事件。审讯前的辅导与治疗的录影或过程书面记录有可能会被提取成为法庭证据,因此很多心理临床工作者考虑到儿童对此的顾忌,会选择不录影,相关记录会按照保密原则小心保管。

    以上就是香港对被性侵儿童录口供的做法。我看到有知友的回答中说到对被性侵儿童录口供中的困难,这是很正常的,对经历过性侵的儿童进行询问需要很多特别的技巧,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又需要不一样的谈话技巧,没有经过针对性训练的人是很难做到有效沟通的。所以在香港,此类案件中录口供的警务人员都是经过训练的,不同的案件会经过评估后指定适合的人去询问。同时影像会面时通常不允许家长进入录影室,因为有时候家长的情绪表现会对儿童产生心理暗示,会影响儿童证词的可信度。如果孩子的情绪非常不稳定需要熟悉的人陪同,那么一般会由一名孩子熟悉的专业人士陪同,比如学校社工、主治医生等,陪同人士会经过提前沟通了解面谈中应该及不应做什么。一般情况下家长可以在观察室观看面谈过程,如果儿童不愿意或者经评估认为家长观察也会影响儿童的表达,那么家长连观察都不可以。

    另外,我在学习游戏治疗过程中,多位老师和督导都曾说过,在一些受害者是很年幼的孩子的案件中,因为孩子的语言发展不足以准确描述事件,警方会请游戏治疗师以游戏的方式与孩子沟通,游戏治疗师的解读和分析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比如某位老师曾经做过一个两岁女童被性侵的案件的证人,在没有引导的情况下,这个孩子用两个人偶做出了性交的动作,这算是一种佐证吧。

    [​IMG] JerrY,我说我是律师,你信吗?

    恩,我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吧。

    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很严谨了,因为法律事实就是靠证据说话,不然法官如何认定事实部分呢?

    首先,关于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证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的种类有如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儿童属于第二种,那就要看当时的儿童作证时候的心理状态了,刑事法律认为儿童和精神有缺陷的人是可以作证的,因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和分清客观事实就可以了,不能一概视为不能作证的人群。这一点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子进行调查的时候自行决定,最后进入法院审理的时候由法官决定。

    按照题主的问题,应该属于第三种。这种比较特别,因为受害人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一个案件只要能够进行被害人陈述就可以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如何认定未成年人关于性侵犯是否能进行陈述呢?这一点的基本原则应该和上面那一条没啥区别。

    第二,进行刑事定罪,仅仅有儿童性侵犯的证词是不够的。

    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且不说每种证据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而且要求各种的证据要形成完整和基本的证据链。法庭质证阶段也是十分严格的,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最后能够定罪的证据必须十分确定。换句话说,只要上述的几大种类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定罪,儿童的证词不不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一直贯彻的基本原则。

    总之,儿童的性侵犯的证词或者受害人陈述,只要符合上面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可以作为证据进行采纳的。就算没有进行采纳,只要有其他证据的存在也是不妨碍法院最后对被告人定罪的。

    阅读原文

    更多讨论,查看知乎圆桌 · 向儿童性侵「说不」
     
正在加载...